|
各區(qū)縣房地局、浦東新區(qū)建設局、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市房地產評估中心、各房地產估價機構、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區(qū)縣建設用地事務所:
現(xiàn)將《上海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2001年10月16日
上海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制定依據(jù))
為規(guī)范房屋拆遷評估行為,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從業(yè)資格)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應當具有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
未取得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出具評估報告或價格咨詢報告。
第四條(資格申請、核準及公布)
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可以向市房地資源局書面申請房屋拆遷估價資格。市房地資源局根據(jù)估價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yè)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結合房屋拆遷工作需要,予以核準。
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名單,由市房地資源局予以公布。
第五條(拆遷評估委托)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只能委托一家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估價機構接受評估委托,應當核驗委托人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有關土地批準文件,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房屋拆遷評估委托合同。
第六條(禁止轉讓業(yè)務)
估價機構接受評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價機構轉讓受托的評估業(yè)務。
第七條(委托人義務)
委托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委托評估,如實向估價機構提供評估所需資料,并協(xié)助估價機構開展現(xiàn)場查勘等工作。
委托人未如實委托、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評估失實或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估價機構義務)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估價機構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或者評估失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評估技術標準)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頒布的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guī)范及拆遷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房屋拆遷評估。
第十條(評估成果用途)
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只作為房屋拆遷補償?shù)囊罁?j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評估技術咨詢)
估價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后,有義務向委托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解釋房屋拆遷評估的依據(jù)、評估方法等有關技術問題。
第十二條(復估)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或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估。原估價機構應當在收到復估申請的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復估結論。原估價機構調整評估結果的,原估價機構還應向原委托人出具調整后的評估報告并注明調整原因。
第十三條(評估鑒定申請)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或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原估價機構應當及時向專家委員會提供評估報告、評估技術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評估鑒定)
專家委員會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規(guī)范性、合理性進行鑒定,并在收到申請后的15日內出具鑒定意見。
經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合法、規(guī)范、合理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維持原評估結果的鑒定意見。
經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合法或不規(guī)范或不合理的,拆遷人可以要求原估價機構重新評估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另一家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當事人對重新評估的結果無爭議的,重新評估結果作為拆遷補償?shù)囊罁?jù);當事人對重新評估結果仍有爭議的,拆遷人應重新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五條(評估收費)
房屋拆遷評估費由委托評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評估報告被鑒定為不合法或不規(guī)范或不合理且拆遷人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的,原估價機構應當將評估費用退還委托人。
房屋拆遷評估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合法或不規(guī)范或不合理的,鑒定費由出具該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評估報告合法、規(guī)范、合理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評估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地資源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調整機構范圍)
市房地資源局根據(jù)估價機構從事拆遷評估工作的規(guī)范情況和拆遷工作的需要,對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定期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取消資格)
市房地資源局對房屋拆遷評估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資源局取消其房屋拆遷估價資格:
(一)擅自轉讓評估業(yè)務、或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的;
(二)違反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guī)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義務或者復估義務的;
(四)不配合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的情形。
第十八條(評估技術指導)
上海市房地產評估中心負責對房屋拆遷評估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交易登記資料查閱)
市和各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配合估價機構對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的查閱工作。
第二十條(參照適用)
本市征用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評估管理,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規(guī)定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本局以前制定的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